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赣劳社培[2008]62号
关于建立江西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技工院校、高职院校、企业、社会培训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落实《江西省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充分发挥我省技工院校、高职院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构建面向全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网络,决定在全省建立一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基地认定范围
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是具有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践和良好业绩、社会诚信度高、培训质量高,有特色、有示范作用的培训基地。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一般从从事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职院校、大中型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中择优产生。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样板基地,直接转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二、申报条件
省级高技能人才示范基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工作重心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主,目标明确,业绩显著,特色鲜明,有示范作用。
2、具有与培养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良好培训基础条件。其中,专兼职教师的数量配备以及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的结构科学合理;实训场地、实训设备及工位的数量满足教学和实训需要,实训设备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3、坚持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主动为社会和企业服务;坚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改革和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及课程的开发。
4、教学管理科学先进,运行机制健全,教学文件规范齐全;在培训教学上突出技能操作训练,实训教学效果显著,培训质量高,取证率高。
5、重视并切实加强一体化师资队伍建设,教师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教学研究、课程开发、技术革新等方面作用显著。
6、校风严谨,管理规范,办学诚信度高。
三、认定程序
1、有关技工院校、高职院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可依据本办法,提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申请报告,填写《江西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每年12月底之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职业培训处。
2、省劳动保障厅根据《江西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考核评估细则》(附件二),组织专家于下年一季度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单位,推荐作为省级示范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入围单位,并予以公示。
3、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单位,由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 激励措施
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要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发挥骨干示范作用。被评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单位,由省劳动保障厅授予“江西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称号和铜牌,并在当年度实施江西省青年高技能人才和紧缺技能人才等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安排和经费支持上给予重点倾斜。其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研究报告填补省内相关研究空白并用于指导全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的,或其研发的技师培训课程通过省级专业评审并用于相应职业(工种)技师实际培训的,由省给予一定的研发经费补助。
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复评仍按《江西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考核评估细则》(附件二)进行,复评结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布。复评不合格者,取消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称号。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